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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者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9-3 15:52:21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项目管理者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管理者的管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项目管理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于任何一份合同,都必须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及工程款的支付办法,这就是提出工程的目标。如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必须明确提出要求施工达到的质量等级,工程进度的目标是在何时完工,工程造价控制在多少万元内等。在监理工程师考试的教材里,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归纳成“三控两管一协调”。其中“三控”指的就是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而“两管”指的就是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而合同管理是质量、进度、投资与安全控制所必须具备的手段。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必须事先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无论是项目的业主、咨询公司,还是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材料设备供应商,通过合同的联系,从而保证了各自的利益与项目管理的成功紧紧联系在一起。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任何人都必须重合同讲信誉,只有一切从合同出发,才能保证项目建设取得成功。

  一、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就主要条款进行约定施工合同的特点是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广,相关条款也很多。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费用,其中还包括计量、变更、结算以及保修金等几个方面。结合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注意下面几点:

  1.施工合同形式的选择以付款方式进行分类,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图纸内的施工项目费用一次包死。这样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所以承包方会提出较高的合同价款。单价合同是指承包方根据清单所列的分项报出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单价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结算时根据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进行结算。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很少用,适用于没有施工图纸,急于开工的工程,例如抢险救灾等项目。在选择合同类型时,项目管理者一定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认真选择合同形式,这将直接影响后期管理者对工程的监管以及控制。管理者要综合考虑项目的规模、工期的长短、项目的复杂程度、外部的环境因素以及施工方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一般应尽可能采用合同价一次包死的方式。对于一般工程而言,采用竣工后施工方报结算,甲方进行审核的方式,不利于施工方降低成本。不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施工,施工方对成本节约没有压力,最终使业主的投资往往突破预算。而且预结算将给业主带来极大的麻烦。表面上看来,好像是公平合理,干多少活拿多少钱。而实际上业主需要记录、测量、核算、协调的问题会呈几何级数增加。其次宜采用单价合同。对于情况复杂,不宜确定总价时,如果采用总包合同的方式,把工程量不宜确定的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施工单位要么是高估冒报,把风险因素考虑进去;要么是采取先进去再讲价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最后反过来伤害了业主的利益。而对于单价合同,是固定项目的单价,实际测量工程完成的数量,并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数量与施工单位结算。2.工期、质量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工期、质量的奖罚条款,而且应在施工过程中就进行控制,不能等到竣工结算时再处理,否则到结算时可能会出现没钱可扣,工程款已按进度拨付的被动局面。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应按阶段比较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别,出现阶段性的拖延时,应在阶段性付款时扣除合同约定的罚款额。如果下一阶段施工方将进度赶了回来,再将前期扣除的罚款额随进度款一起拨付。

  二、合同的执行

  1.关于工程变更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但建设方应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因为变更往往除了工程本身的费用外还会带来很多机械或工期方面的索赔问题。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项目管理者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由发包人转给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出现工程变更后,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一定要注意在变更通知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或审核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2.关于工程索赔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部分项目管理者对索赔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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